法規名稱: |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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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請按法規沿革查閱詳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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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歷次修正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總說明(96.12.17 訂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第一 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 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於同條第二項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之製作、 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等應遵行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之。另為配合聯合國化學 品全球調和制度(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 ing of Chemicals,GHS)之推行,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 Z1501 化學品分 類及標示規範,爰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訂定要點 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規範對象之內容與範圍。(第二條) 三、參考聯合國 GHS 規範及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訂定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 之分類、圖式及標示規定。(第三條、第九條) 四、製造、輸入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容器、包裝;買受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 完整;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規定標示 。(第四條、第五條) 五、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得免依規定標示之情形。(第六條、第十條) 六、明定輸出、船舶、航空器、車輛及輸送管道之標示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 十一條) 七、明定製造、輸入者、販賣者及運作人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義務。(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八、明定輸入、標購海關拍賣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規 定。(第十三條) 九、明定毒性化學物質混合物應依其毒理危害性,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及標示。(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 十、考量本辦法標示規定係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及「配合化學品 全球調和制度(GHS) 之化學品管理推動方案」跨機關協調會會議結論,施行日 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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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5 Wed 2008 16:27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Nov 04 Tue 2008 17:25
隨意公開電子郵件 相關法律
收到他人寫來的信件,該信件仍屬他人。但是若是收信人公開信件,則尚無其他刑事責任。
- Oct 24 Fri 2008 09:55
WORLD IP SURVEY 2008 Taiwan Patent
PATENT PROSECUTION |
Tier 1 |
Lee and Li |
TIPLO |
Tier 2 |
Saint Island International Patent & Law Offices |
Tai E International Patent & Law Office |
Tsai, Lee & Chen |
Wood & Wu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
Tier 3 |
Tsar & Tsai Law Firm |
Union Patent Service Center |
Tier 4 |
Alfred & Jason |
Asian Pacific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
Baker & McKenzie |
Long River |
Top Team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
- Sep 15 Mon 2008 23:21
網路抄襲問題與防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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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9 Sun 2006 03:01
[新聞相關]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 Mar 04 Sat 2006 06:09
拍賣網站的賣家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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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站務8
- Mar 04 Sat 2006 06:03
網路不得販售酒品,酒類之廣告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免受罰
網路不得販售酒品,酒類之廣告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免受罰 |
文 / 站務23
- Jan 11 Wed 2006 12:36
存証信函的用途及如何撰寫?(存證信函 vs. 認證信函)
存証信函的用途及如何撰寫?
所謂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其內容為的一種證明函
- Dec 06 Tue 2005 05:35
轉貼~淺談租稅法律主義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建構,可觀諸釋字第一九五號、第一九八號、第二一O號、第二一七號、第二一九號、第二四一號、第二六七號、第三四六號、第三六七號、第三八五號、第三九七號、第四二O號、第四二四號、第四三八號、第四四一號、第四五八號、第四七八號、第五OO號、第五O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三六號、第五三七號、第五六五號等解釋。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揭示「租稅法律主義」之原則,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平衡,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上述意旨,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 Dec 06 Tue 2005 05:29
轉貼~認識「存證信函」的基本概念
存證信函的使用,最主要的目的在於為法律行為「保存證據」。因為大多數的法律行為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要有效證明一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是一個簡便的方法。
一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包括「不履行契約的催告」「不履行契約的解除」「終止契約」「物品的瑕疵通知」,以及其他「保障權益的聲明」等等,功用在於『證據的備存』。
- Nov 15 Tue 2005 00:28
轉貼~Google的數位圖書館計畫與著作權法
據媒體報導,2004年12月中旬,Google以其數位化圖書館計畫「Google Print Library Project」為名,預計掃瞄其合作單位包括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紐約公立圖書館和牛津大學圖書館內所有藏書內容,讓這些藏書內文字成為可搜尋的資料。該公司並計畫在2015年之前完成約1500萬本藏書數位化的工作。屆時,全世界民眾都能夠上網經由Google 的連結閱讀書籍。
雖然Google宣稱其動機單純為造福群眾,其數位化圖書館計畫卻飽受批評,代表125家非營利學術出版商的美國大學出版社協會即於今(2005)年5月下旬致函給Google,指責該公司是在大肆進行有系統的著作權侵害,美國出版商協會和美國作家工會並各自就此事對Google提出訴訟。面臨一波波批評,Google 於今年8月中旬透過網誌宣布,即日起中止對享有著作權書數位化的工作直至10月底,以平息外界對此一計畫的疑慮,Google 並希望能聽取出版商的意見,讓Google知道哪些書不參與數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