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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幾句話
有告訴權之人提起自訴就變成自訴人
否則他就只是提起告訴之人
差別在哪?適用程序不同
告訴的後果是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然後決定要不要提起公訴
如果要檢察官就成原告角色
如果要檢察官就成原告角色
自訴的後果就是自訴人必須自己來打訴訟擔任原告 並且律師強制代理
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自訴本身是律師除外)。
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自訴本身是律師除外)。
然後告訴跟告發有何不同?差在有無告訴權。
另外的公訴自訴優先的討論與此無關就不說了
告訴:是指告訴權人 向刑事偵查機關(警察 檢調單位等)
申告犯罪事實 表明訴追的意思(詳參刑訴法232以下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 就是 必須有告訴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能起訴之罪
所以 q1 被告知道不知道不是重點 (告訴不等於起訴 還沒進入法院審理阿)
q2 證據調查充不充足 跟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 比較有關係
所以與告訴也無涉
所以與告訴也無涉
q3 一般調查期間多久?不一定 看技巧 看運氣 沒有期限
不過在追訴期間內還沒起訴的話,就出包了~
不過在追訴期間內還沒起訴的話,就出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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