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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網站的賣家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
文 / 站務8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據該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依財政部的規定,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該局呼籲一般個人如有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隨時檢視其每月之實際交易資料,如當月銷售額已達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應立即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不要心存僥倖以免日後因違反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面臨須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嚴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網站www.ntx.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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