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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抄襲問題與防範方式

教育文化組副研究員 徐明珠

面對截稿時間在即,而又有其他要事纏身,根本無心靜下來寫稿,利用網路蒐尋、剪輯可能是最迅速的模式,但如果不註明出處,而且成篇成段的複製,小心可能構成「抄襲」、「剽竊」的侵權行為。

 

一、抄襲與著作權之認定

 

抄襲和剽竊是同一概念。此一動詞,並非法律專門術語,而係實務性用語。根據維基百科說︰「抄襲,亦稱作學術剽竊、剽竊學術研究成果、違反學術誠信,是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的抄錄,這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維基百科,2006)

威伯斯特第三版新國際英語辭典對於抄襲的定義也在剽竊別人的意見或文章當做自己的,以及使用一件已創作好之文章而不標示出處(Lieberman,1995)。國外不少刊物雖對「抄襲」多持「不能接受」或「不誠實」之態度,卻未有明文之規範(Lieberman,1995)。

大陸國家版權局對抄襲之認定,是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爲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爲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爲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爲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産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是,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爲己有發表(大陸國家版權局,1998)。

台灣之著作權法雖未對「抄襲」兩個字有所定義,但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對著作權之保護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式、製程、系統、抄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若剽竊他人之「表達」為抄襲,而「思想、程式、製程、系統、抄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則不在此限,顯屬狹義之定義。另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三五七號民事判決「又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著作當作自己創作,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1、接觸,2、實質相似」,顯示,將他人著作或著作之部分據為己有,已構成著作權之侵權行為。

若將抄襲概分為狹義和廣義之定義,在狹義的抄襲定義下,係指第三人非獨立創作,而逕自援用他人所表達之模式。廣義之抄襲則為學術界所用,泛指所有剽竊他人的著作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行為。其可包括援用他人的思想或理念,但卻未註明出處。但此思想上之抄襲並未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純粹為違反學術倫理(台灣學校網界博覽會,2007)。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2006)故引用公開發表之著作,有其合理性和需要性。唯在引用他人著作之際,需依據第六十四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模式為之。」(著作權法,2006)尤其學術著作須有更嚴謹之規範,著作權之保障應及於「思想」層次,而非僅窄化至「表達」層面。

誠如大西洋月刊編輯James Fallows 所述,每一行都有個行規,如果你是軍人,你不能棄械;如果你是作家,不能偷取別人的文章。而多數的記者和編輯也視抄襲為新聞之恥,絕不把別人的文章竊為己有(Liberman, 1995)。 

 

二、正視網路抄襲問題

 

學術論文抄襲之風時有所聞(張聲肇,2002;中央社,2002;曾孝明,2000)。根據國科會最新統計,過去五年間,一共判定二十三件學術違反倫理案,大部分是論文嚴重抄襲,也有學人直接剽竊他人研究構想,其中國立大學教授高占一半以上,甚至有相當於部會次長的政府機構副院長級人物涉案(郭怡君、黃以敬,2005)。

近年隨著網際網路流行後,因著網路技術的方便性,僅以電腦複製和剪貼之功能,一篇文章在很短時間即可「製作加工」完成,單位時間內較過去的「文抄公」所能達成複製的範圍更廣、相似度更高,對於應付時間緊迫和篇幅長之創作尤為一帖良藥,加以部分網路世代對著作權觀念淡薄,以為「天下文章一大抄」,不認為剽竊文章的侵權行為有多大的嚴重性,加上一般不會主動對他人文章或著作進行比對和查核,更加助長了網路抄襲之歪風,網路抄襲問題乃變本加厲。

由於網路科技之發展,彈指之間即可完成資訊的搜尋,加以文字處理工具迅速便利,使得網路抄襲風氣越來越興盛。對於那些頁數多品質較佳,又無註明出處,且和學生平常表現不太相稱之作品,教師們要試者了解其是否有抄襲情況,以便能夠公正評分。

位在美國愛得華法葉〈Edwardsville〉的南伊利諾大學〈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院長Randy Rock認為,資訊世紀促使學術不實(academic dishonesty)變得更容易,特別是熟悉網路之學生。但他提醒為了應付功課而從網路取材之學生,雖然網站可能會變動,使得查證不易,但要當心剽竊行為之發生(Jennifer,2006)。

網路抄襲和過去抄襲最大差異在於,從前必須確實到圖書館,才能把文章一小段一小段的抄下來;現在則是直接來自網站,直接大篇幅、甚至整段的截取下來。」艾摩利大學(Emory University) 榮譽委員會主席Kuo Didi 更直言不諱:「網路抄襲到目前為止可能是學術不實或作弊最常有的形式。」(Campbell, 2006)

誠如艾摩利大學講師坎貝爾(Campbell)所說「網路世紀,作弊行為正像傳染病一般快速進駐校園。」加拿大有一所學校同一門課的學生當中,曾有47位同學抄襲同一篇報告以繳交作業,而學校為顧及到網際網路上「消息來源」太多,抄襲之風恐怕有增無減,防不勝防,有些大學像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和卑詩大學,還特地訂用一個叫做turnitin.com的服務網站,專門抓抄襲的作業和論文(張聲肇,2002)。

紐澤西州羅格斯大學 (Rutgers University)大學企管教授麥卡比(McCabe)今年對6萬名大學生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有37%學生承認報告抄襲自網路,比1999年增約一成。3%承認下載過整篇報告當成自己做的交出去。77%學生認為,從網路上抄襲文章不必大驚小怪,且坦承在時間壓力下,網路抄襲是一條難以抗拒的捷徑(Campbell, 2006;聯合新聞網,2006;周冰,2006),顯示網路工具就像興奮劑一樣,可能使面對競爭之人們抄襲成癮。

國內大學生報告抄襲網路之事也時有所聞,曾經就有某大學學生透過電腦傳輸的考試電子檔案內容一模一樣,被授課老師認定作弊,兩人都被死當(謝文華,2006)。對於抄襲之侵權行為,並非學生們均無認知,或許認為學校報告不公開發行,亦未有商業行為,雖有違學術倫理,但不必然構成犯罪要件,更何況剽竊風氣興盛,有教授帶頭做起,他應該不是倒楣的那一個。或許學生此種心態正反映出社會「走捷徑」(take a short cut)的取巧心理。

對於網路抄襲不在意者須小心了,不要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有些教師會觀察你課堂表現和學期報告的程度是否相稱,也會要求你提出寫作計畫,以瞭解寫作情形,是否一夕之間就完成了;有的也會要求繳交參考文獻的影本,須知教師們多為專注這個領域的人,學生所研究的領域主題,不易逃過其法眼(Stroffolino,1996)。因此有網路抄襲習慣的人必須注意了。    

 

三、如何防範網路抄襲

 

對於網路抄襲之行徑,不少人心裡自有看法,只是當社會抄襲成性,或缺乏著作權觀念時,也就見怪不怪,甚至縱容此風之增長。有鑑於國內外開始重視此一觀念,西方社會對於抄襲已給予嚴厲處罰,而國內亦對抄襲之風開鍘,例如學校當掉學生、國科會追回研究補助,社會必須有所警愓。如何防範網路抄襲,可有以下幾項方式:

(一)儘量博覽群書,再用自己的想法表達,便不會有壟斷別人知識的情形發生。若轉貼自他人文章或部分內容,則已涉及「表達」之重製,便應該引註出處,抑或取得他人的授權。

(二)即使列名出處,但通篇均為別人文章剪貼拼奏,並無自我之觀點或新意,自非為個人之創作。若欲為個人之創作,最好少部分引註,多數篇幅則經過統整、反芻後,自我建構出知識作品。

(三)通篇文章是自我鋪成的概念,有無需要引註,是一個許多人經常會問的問題,專家的建議是若為常識性觀點,普遍為社會所認知者便不需要引註,唯若為名人所言,建議加上他的大名,不只凸顯寫作之嚴謹度,亦增文章之可信度(University of Toronto, UTORONTO , 2006)。尤其基於學術誠信原則,學術性文章須更為嚴謹處理參考文獻之問題。

(四)在蒐集資料階段,養成隨時記錄文獻出處的習慣,包括作者姓名、篇名、期刊名或書名,以及出版年代,頁次等,資料越詳細越好,不只確立學術之嚴謹性,對未來研究者亦指引了綿延研究之可能性。

(五)除非特別精髓部分,方以引號引述出經典語句,否則儘量不「照段全收」,多採概念式引註,以確保他人之著作權,亦可使文氣語句通順,提升文章的可讀性。

(六)著作權蘊含一個人創作之思想、概念、原理和發現等,但目前國內著作權法僅對「表達」部分予以保障,對於模仿自他人的思想、概念等則仍有爭議,顯示法律保障的僅是表現模式本身,而非著作權內涵之全部,未來法規對於著作權範圍之認定應回歸到內涵面,訂出更具體的項目,以使著作權的觀念能充分落實。 

寫作功夫非一蹴可幾,必須精耕深耘,方能淬鍊有成。然而就在網路科技的發明後,彈指之間,基多少年之心血可能就「張冠李戴」了。隨著科技的發達,辨識抄襲的軟體已問世,預料未來將更趨成熟,以有效遏止抄襲歪風,但與其透過外在機制之控管,還不如喚起學術自律良知,以及尊重著作權的態度,才能真正解決「文抄公」的問題。

 

參考文獻

 

大陸國家家版權局(1998)。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X X 市版權局的答覆,大陸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1998年7月3 日。2006年11月15日取自http://www.ncac.gov.cn/servlet/servlet.info.KnowServlet?action=list&id=5 

台灣學校網界博覽會(2007)。認識智慧財產權,第八屆台灣學校網界博覽會, 2007 Taiwan Schools Cyberfair。

 

周冰,(2006)。捷徑誘惑擋不住 美37%畢業生論文部分來自網路,新華網引自,國際在線,20061012,20061115取自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school/2006-10/12/content_5192118.htm 

郭怡君、黃以敬(2005)。文抄公 獎助被追回 ,自由時報,2005.02.01。2006.11.15取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feb/1/today-t1.htm 張聲肇等(2002)。四十七名大學生抄襲同一網路文章被抓到。中央社,2002.01.09。http://tw.news.yahoo.com/odd/3001054.html。轉引自卓素珍(2002)。個人知識管理之研究。2006.11.05取自http://www.isst.edu.tw/s44/91/sjchuo/content.htm 著作權法(2006)。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06.05.3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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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2006)。抄襲的定義,2006.11.15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A%84%E8%A2%AD 

謝文華(2006)。報告e傳鬧雙包 一起被當。自由時報,2006.4.27。2006.11.05取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pr/27/today-life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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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berman T.(1995). Plagiarize, plagiarize, plagiarize…, Only Be Sure to Call it Research, Columbia Journalism Journal, July/August 1995. Retrieved November 15, 2006, from http://archives.cjr.org/year/95/4/plagiariz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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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ffolino M. (1996). How to Plagiarize Papers Off the Internet, University of Maryland, University Colleage, Fall, 1996. Retrieved November 15, 2006, from http://www.britecloth.com/maria/plagiarize.html

引用: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C/095/EC-B-095-0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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