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他人寫來的信件,該信件仍屬他人。但是若是收信人公開信件,則尚無其他刑事責任。

然後,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罰則....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另外....雖然說要達到文學創作的程度,但實際上一般對於著作的認定標準是寬鬆的,也就是說....如果不是流水帳或是打聲招呼的兩三行短信,一般有點內容的書信就可被認為是著作。

第三人公開他人信件,則觸犯刑法妨礙祕密罪。公開他人的祕密亦同~因此站長擅自公佈專屬會員的祕密內容,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17及318-1。

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 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權利受到侵害,自行把網址以及畫面備份下來,並請網站的總管理者保留原始資料,再向警察局報案或是逕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issin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