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幾句話
   有告訴權之人提起自訴就變成自訴人
   否則他就只是提起告訴之人
   差別在哪?適用程序不同
   告訴的後果是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然後決定要不要提起公訴
   如果要檢察官就成原告角色
   自訴的後果就是自訴人必須自己來打訴訟擔任原告  並且律師強制代理
   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自訴本身是律師除外)。
   然後告訴跟告發有何不同?差在有無告訴權。
    另外的公訴自訴優先的討論與此無關就不說了
  告訴:是指告訴權人 向刑事偵查機關(警察 檢調單位等)
        申告犯罪事實 表明訴追的意思(詳參刑訴法232以下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 就是 必須有告訴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能起訴之罪
  所以 q1 被告知道不知道不是重點 (告訴不等於起訴 還沒進入法院審理阿)
       q2 證據調查充不充足 跟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 比較有關係
          所以與告訴也無涉
       q3 一般調查期間多久?不一定   看技巧   看運氣  沒有期限
          不過在追訴期間內還沒起訴的話,就出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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