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不得販售酒品,酒類之廣告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免受罰

文 / 站務23

鑑於國人生活水準之提高,菸酒消費資訊之多樣化,臺北市政府加強宣導,請國人莫於網路上販售酒品,對於酒之廣告無論在任何媒體上,都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免受罰。

據財政局李述德局長表示:近年來因各項傳播科技的進步,各類資訊的來源非常廣泛也非常迅速,例如資訊網路的蓬勃發展就是一項,也因為網路傳播無遠弗屆。飲酒資訊來源的多樣化,影響國人飲酒習慣的改變,也造成網路訊息容易觸法。

李局長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者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者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於廣告之定義,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37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前項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台北市府近來接到許多檢舉人檢舉有人於網站之「部落格」單元,販售酒品及廣告未標示警語,李述德局長說,基本上市府會先就登載內容審核,若只是屬一種心得分享類之品酒心得,其實並未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規定,惟若登載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就涉及網站販售情事,這是菸酒管理法不容許的。

另市府澄清,有關網路上或報紙上傳言市府已勒令下架一事,應屬誤傳,基本上市府於接到檢舉信後,會先函請網路業者或登錄心得之作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陳述,若陳述理由可信且不違法,市府會將處理情形函復當事人並善意勸導,至違反法規規定的部分市府才會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裁罰。因此,市府呼籲使用網路之朋友不必恐慌,只要不在網路販售酒品,相關酒品介紹也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或其他經核准之警語,網路朋友可盡興利用。市府不會有任何限制的動作,請網友放心。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issin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